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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基金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基金组织根据1969年第990条法律规定设立,1971年开始执行活动。受国家经济发展部监管。由公共特许保险股份公司董事长主持并设有专门的委员会协助工作,常务董事由经济发展部、经济财政部、公共特许保险股份公司、保监会、保险公司、消费者代表组成。

事故种类:

根据D.lgsn.209 del 07/09/2005第283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基金组织履行由以下原因造成的赔偿义务:

1, 无法辨别的车辆和船只,只赔偿受伤人员的损失。自2007年11月24日起,根据2007年11月6日第198条法令规定,如发生对人员造成严重伤害的交通事故,按照自赔模式(自己赔偿500欧元)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基金组织也应赔偿物品受损的损失。

2, 未投保的车辆和船只,赔偿受伤人员以及物品受损的损失,后者根据自赔模式(自己赔偿500欧元)。自2007年11月24日起,根据2007年11月6日第198条法令对物品的损失提供全部的赔偿。

3, 处于强制性行政清算的公司的车辆和船只,既赔偿人员也赔偿物品的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基金组织也履行以下几种情况的赔偿义务:

1.      交通事故由从欧洲经济区(欧盟国家+冰岛、挪威、利希腾斯泰因)寄往意大利共和国境内的车辆引起,发生于接收车辆到。。。。。既赔偿人员也赔偿物品的损失。

2.      交通事故由国外并且车牌不相符的车辆引起(第283条法令,第一段落),赔偿人员及物品的损失。

 

最高赔偿额

在以上提到的几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基金组织的赔偿金的最高额度受发生事故时的法律限制(从2012年6月11起,针对人员赔偿最高额为五百万欧元,针对物品赔偿最高额为一百万欧元;之前的,如从2009年12月11日起,人员最高赔偿额为两百五十万欧元,物品最高赔偿额为五十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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